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律师姓名:王卫红
联系电话:180 8669 3390
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技术确实可以作为出资入股的方式。
1.在我国《公司法》中,对于股东出资的方式有明确的规定,除了现金出资外,还可以通过实物、知识产权(如技术)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技术入股属于无形资产入股,其入股比例一般经过共同投资人之间的协商或经会计师评估折价确定,最高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关于技术入股的法律法规,主要依据是《公司法》。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意味着,技术入股在法律上是得到认可的,但非货币出资的比例有一定限制。
技术入股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1.研究开发中的技术入股,即卖方以其智力和研究、开发项目作为股份向企业进行技术投资,联合研制、开发新产品,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效益。
2.技术转让中的技术入股,即卖方自己掌握的现成的技术成果折合成股份,向企业进行技术投资,然后分享效益。
提醒您,在实际操作中:
1.技术入股需要经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出资方式。
2.但现实中也存在未经此程序而采取的其他形式,如干股、隐名股东或由其他股东代持等。
这些形式虽然不如评估后的技术入股规范,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技术入股的灵活性和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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