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律师姓名:王卫红
联系电话:180 8669 3390
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出质股权是指股东将其在公司中所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方式,向债权人进行质押的行为。这里的“出”指的是向外,“质”则指的是质押,而出质的对象正是公司的股权。
1.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
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股权,如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均可作为出质的对象。
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依法享有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1.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和第四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
2.股权出质必须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出质后的股权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
4.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股东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向公司主张某种权益或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利。股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根据股权的不同特征和行使方式,股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自益权和共益权:
(1)自益权是专为股东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2)共益权则是为股东利益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等。
2.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1)单独股东权是股东一人即可行使的权利,如新股优先认购权等;
(2)少数股东权则需要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才能行使,如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等。
3.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1)普通股东权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2)特别股东权则是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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