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律师姓名:王卫红
联系电话:180 8669 3390
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当公司面临被起诉的情境时,股东并不可以直接因此要求退股。
1.公司被起诉是公司的法律行为结果,与股东个人权益的退出无直接关联。
2.股东退股需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非由公司外部事件(如被起诉)直接触发。
3.如果公司被起诉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影响到股东利益,且符合公司法中关于股东退股的条件,股东可依据法律途径寻求退股。
股东退股主要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第七十四条明确列出了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三种情况:
(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但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2.第一百四十二条也规定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例外情形,包括减少注册资本、合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等,但这些情形并不直接等同于股东退股。
3.第七十五条首次确认了股东的退股权,为股东在特定条件下退出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
提醒你,股东退股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特定的流程。
1.股东需确认公司是否出现了《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若满足条件,股东可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协商股权收购事宜。
(2)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股东可在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2.在流程上,股东应首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明确表达退股意愿及理由。
(1)公司应在收到请求后积极与股东协商,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
(2)若协商不成,股东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股东在退股过程中应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避免触犯法律或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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