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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王卫红律师 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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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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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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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养父母追讨抚养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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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就涉及到离婚的问题,一般离婚的家庭没有孩子抚养权,没有和孩子生活的一方要支付孩子的一部分抚养费。那么关于向养父母追讨抚养费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关于离婚案件法院审判了之后,当事人应该依照法院审判的内容实施行为,依法向子女支付抚养费,如果父母不支付的,孩子可以依法追讨抚养费。

向养父母追讨抚养费的规定

如因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则有权要求补偿抚养费!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我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综上,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为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从抚养费的功能看,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为了维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权,从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时,抚养费用已丧失功能,不具有保护利益。从抚养费立法目的及其功能来看,子女未成年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未承担的抚养费用,同样因其子女成年丧失保护价值应不予保护。即子女成年后,不能对其未成年期间父母应承担的抚养费用进行追偿。

因为养父母和养子女也是有抚养关系的,所以依法也是要支付抚养费的,抚养费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为获得抚养费的主体,能够获得抚养费的可以是未成年的子女也可是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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