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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王卫红律师 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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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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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股东出资验质证明

公司成立后股东是否可以抽回出资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4-02-27

营业执照遗失处理指南

法律咨询:您好,请问律师,我是公司的一名股东,但是我们在公司成立之后,有一名股东却私自的抽回了出资,请问,是否可以这样做?

杨海涨律师回答: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按此规定股东不可退股,但可转让股权。

  公司成立后即作为法律上独立的“人”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独立享有财产权利。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是截然分开的,股东出资后就丧失对其财产的所有权而对公司享有股权。如若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肆意抽逃出资,这就势必侵犯公司存在的物质基础甚至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在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虽然法律禁止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是股东并非没有任何退出的途径,除以注销股份或清算的方式收回出资外,进行股权转让应该是股东退出公司的最主要方式了。

  股权转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只会影响公司内部股东持股的比例变化,并不影响股东之间信任关系,所以,我国公司法对此并未加任何限制。

  第二种情况是外部转让,即向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这种转让将会导致股东新成员的增加,可能会影响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协作关系,为此,我国公司法对外部转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体步骤如下:一、书面通知。为确保股东之间的信任,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的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与否的意见。二、“视为同意”。为防止其他股东久拖不决,怠于行使表决权,《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同时为促进股权的合理流通,公司法还规定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也视为同意转让。这样就方便股东可以顺利地从公司退出。三、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无论是经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还是视为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都享有优先购买权。此时其他股东主张以同等的条件购买股权,意欲转让的股东便不能再对外转让。两个以上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协商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四、向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项。

  为更方便股权转让,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做出更加灵活的规定,股权转让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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