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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王卫红律师 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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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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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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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

公司索要欠款情况下 不能以个人名义起诉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12-10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某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赵某某股权

公司索要欠款情况下 不能以个人名义起诉

案例介绍:员工去为公司催款,却让欠款方以欠个人钱款的名义书写欠条并以个人名义起诉。今年4月,由于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之后,该员工所在公司依法另行起诉,法院判决支持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6年12月28日,太原市小店区某电脑公司与顾客小黄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小黄向该公司购买电脑及相关配件等产品,合同总价款25.6万元;在签订合同之日付定金2万元,提货时付清全部货款。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之后,该公司将约定货物全部交付给小黄,但小黄尚有货款1万元未付。于是,该公司派单位经理马某在2007年2月13日向小黄催要该笔欠款。在催款过程中,马某书写了一份写有“今欠马某现金壹万元整,¥10000,于2007年3月31日一次付清”字样的欠条,并由小黄在欠款人落款处签名。此后,该笔欠款小黄一直未支付。

2007年5月15日,马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小黄支付欠款1万元。法院经审理后,于2007年7月5日作出 (2007)小民初字第796号民事裁定书,以马某不是该笔欠款的债权人、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马某的起诉。2007年11月9日,马某所在的电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1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被告却未及时支付原告欠款,因此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1万元货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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