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网站!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律师介绍

王卫红律师 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卫红

联系电话:180 8669 3390

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公司诉讼

请求公司解散的诉讼,即僵局诉讼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12-10

办工商营业执照需要多久拿到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条新规定借鉴了美国公司强制解散的规定,赋予了中小股东让公司在必要的时候退出市场的权利,就是通过僵局诉讼的方式解散公司。仇少明律师认为,需要注意的是,对强制解散公司,适用需要谨慎。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法院才可以强制解散公司。对于适用的条件,还有待讨论。特别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是针对谁而言,是否是股东行使该权利的前置程序?对此,尚存在不同的看法。仇少明律师认为,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意味着,公司陷入僵局后,利益受侵害或者将受侵害的股东,无法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去解决,如果通过其他途径能够解决,则法院不能解散公司,这里,就要求申请公司解散的股东,必须证明其已经穷尽了其他合法的途径,但不能有效解决公司僵局。但要注意,这也包括“可望而不可及”的情况,即股东可能知道有途径可以解决公司的僵局,但由于所持股份有限,不能实施这些途径,这也应当属于“穷尽了其他合法途径。”因此,股东事先必须先想其他办法解决,而不能滥用僵局诉讼制度。

另外,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是否指“单独或者合计”呢?举一个实际的例子,如果受到侵害或者将受到侵害的股东,其中之一是持有5%股权,另一个则是持有6%的股权,两个股东加起来持有11%的股权,那么在此情况下,两人能否作为共同原告一起提出公司僵局诉讼?另一种情况是,一人持有5%的股权,另一个人持有11%的股权,那么两人是否可以作为共同原告一起提出僵局诉讼?对此问题,法律没有明确。仇少明律师认为,一方面,本条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只要股权加起来超过10%,就应当可以提起僵局诉讼;另一方面,就本法来看,在涉及到“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股东”时,在此之前都会加上一个“单独或者合计” 的限定。而在涉及“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以上的股东”时则没有此限制。并且,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所以,二者实际上是一致的,并且从本法的其条款的类似规定来看,也应当是包括了“单独或者合计”的情况当然,这些问题,还需要司法解释的出台以进一步明确。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

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鲁ICP备17035484号-1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