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网站!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律师介绍

王卫红律师 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卫红

联系电话:180 8669 3390

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公司诉讼

公司决议瑕疵的诉讼救济机制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12-09

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权丧失后的司法救济手段

公司的经营决策主要是通过公司决议作出的,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对公司和股东利益有重要的影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程序上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就会导致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效力存在瑕疵,损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利益。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该条规定虽然赋予了股东诉权,但是仅限于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至于存在瑕疵的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的最终效力却没有涉及。对此问题,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同时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同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撤销权,公司法对该项诉讼有所限制,规定股东提起上述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从而防止股东撤销权的滥用,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

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鲁ICP备17035484号-1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