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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律师姓名:王卫红
联系电话:180 8669 3390
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被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原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首部:
(1)文书名称为“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答辩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其全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务等。
(3)案由。写明答辩人因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何种案由提出的答辩。
2.正文:
首先,对起诉状或者上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内容进行答辩,指出不符合事实之处,可以全部否定也可以部分否定,并用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其次,对于起诉状或者上诉状中的请求、理由进行答辩。最后,对自己的观点进行归纳总结。
3.尾部:
(1)写明法院名称。
(2)答辩人签名,如果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应当加盖公章。答辩状若是委托律师代为书写的,则应当写明代为书写律师的姓名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3)写明文书制作书写的日期。
(4)附项下写明答辩状副本的份数。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提醒您,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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