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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王卫红律师 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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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卫红

联系电话:180 8669 3390

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公司诉讼

如何保障公司起诉欠款的效率和效果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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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何保障公司起诉欠款的效率和效果

  1.录音。可以搞点小计谋,比如身上带上录音机,然后把和他的对话录下来,做为呈堂证供。

  2.证人。用于证明交易习惯中两个合伙人之间的约定是货款由谁保管的问题。但是要记住不能是自己的亲戚朋友佐证或者是和有利害关系的人佐证,因为对方可以申请这些人回避。

  3.帐本。买卖入帐这是很正常的,有帐本可以证明收益的情况,是分钱的基础。

  4.合伙协议。证明两个人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5.票据。买卖中结帐的支票。谁收的就很清楚了。除非对方能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不是他收的。

  6.可以先申请诉前财产保存,封掉对方的帐户,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二、股东起诉公司要符合什么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虽然都属于公司股东诉讼,但二者有重大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相提并论。

  提醒您,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依据不同

  公司股东的权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种类型。前者依据是共益权,后者依据的是自益权。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诉讼中,原告仅以受害的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因管理层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则是因侵犯股东利益引起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3.诉权不同

  前者的原告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后者维护的是股东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诉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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