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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律师姓名:王卫红
联系电话:180 8669 3390
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可以执行法人,但可以公布法人的名字。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和债务人通过协商的方式选择分期清偿债务,无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法院可以终结执行。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可以执行法人。企业被执行人不一定法人代表也会被执行。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而其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是不能将该法定代表人纳入被失信执行人名单库的。提醒您,可以公布法人代表的名字。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以其资产承担民事责任,而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法人需要用公司的资产执行法院判决书。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1.被执行人如果是暂时无力执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分期清偿债务。
2.如果是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法院可以终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被执行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按其指定的履行期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认真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如故意隐匿不予申报或申报不实,人民法院将视情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执行中,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按指定时间到庭。期间,对于必须到场的有关人员,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仅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到场。如经两次合法传唤,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将对其进行拘传。
4.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不得擅自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如有必要,亦可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证据材料隐匿地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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