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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王卫红律师 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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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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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

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如何参加诉讼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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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如何参加诉讼

  企业法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作为法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立即消灭?即企业法人是否还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一、 对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错误认识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司法人员认为: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后,其法人的主体资格立即消灭,从而在民事诉讼中丧失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他们的理由是: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通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由行政权授予,同样,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也应当由通过行政权予以消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是通过行政的行使,剥夺了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企业法人的定义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企业法人被剥夺经营权时,其盈利的目的不能达到,企业法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自然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

  二、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司法实践中的通常作法

  在司法实践中,当遇到债权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法人提起诉讼的时候,有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以“丧失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应当以企业法人的开办单位、主管上级、股东为主体提起诉讼。同样,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相对人。

  三、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续

  企业法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只是停止了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其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续。既可以当原告,也可以做被告。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解散程序的开始,而不是主体终结。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解散程序从开始到企业法人注销登记要经过下列程序:(1).成立清算组。(2).依法严格清算。(3).清算结束后,清算报告要报股东大会或主管机关确认。(4).注销登记。(5)公告。这五项法律程序全部进行终结后,解散程序才告结束,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仅仅是一种解散事由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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