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网站!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律师介绍

王卫红律师 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卫红

联系电话:180 8669 3390

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公司诉讼

公司解散之诉诉讼费怎么收取?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12-16

股东权利救济的直接诉讼机制

  当我们以公司解散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时候会收取一定数额的诉讼费用。那么,公司解散之诉诉讼费怎么收取?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解散之诉诉讼费怎么收取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一)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二)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三)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四)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五)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六)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七)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八)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九)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十)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二、公司解散之诉的条件是什么

  (一)公司的治理状态方面存在冲突和僵局;

  (二)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三)申请主体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三、公司解散之诉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由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纠纷管辖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解散之诉诉讼费怎么收取?的相关知识,公司解散的诉讼费用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去分析,一般来说财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与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数量有关。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

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鲁ICP备17035484号-1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