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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律师姓名:王卫红
联系电话:180 8669 3390
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公司诉讼包括以下类型:
1.股权确权诉讼;
2.股东权行使诉讼;
3.股东请求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或撤销的诉讼;
4.与公司解散相关的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醒,公司诉讼的提起时效是3年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公司诉讼的管辖法院主要取决于原告提起诉讼的原因以及公司的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如果是因为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而引发的诉讼,那么这些案件的管辖法院应该是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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