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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王卫红律师 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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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卫红

联系电话:180 8669 3390

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公司诉讼

人民法院停止清偿债务的具体措施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12-14

公司商业秘密受侵犯的救济途径

人民法院停止清偿债务的具体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债务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是故意不执行人民法院通知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列规定对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责任人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行为的个人罚款为10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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