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律师姓名:王卫红
联系电话:180 8669 3390
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公司欠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一规定源自《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该条款明确指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如果公司欠款,债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债务人的具体身份之日起三年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2.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它决定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3.虽然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法律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如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提醒,诉讼时效的中断和终止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现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特定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停计算。
2.这些特定障碍包括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情形。
(1)当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
(2)而诉讼时效的中断则是指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情形,导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这体现了法律对于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行为的鼓励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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