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律师姓名:王卫红
联系电话:180 8669 3390
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公司法人能起诉解散公司的。
1.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同时作为公司股东且持有表决权10%以上的情况下,有权起诉要求解散公司。这一权利主要在公司面临严重经营困难,且继续经营将严重损害股东权益时行使。
2.当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继续存续只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人起诉解散公司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法人需同时为公司股东且持有表决权10%以上;
2.公司必须出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情况。
具体来说,第一个条件确保了起诉的法人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利益相关性,能够代表股东利益提起诉讼。
第二个条件则是对公司状况的具体要求,只有当公司确实面临无法解决的严重经营困难,且继续存续将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时,才符合起诉解散的条件。
提醒您,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后,如果未依法解散或办理存续手续而继续经营,其后果由公司承担。虽然公司营业期届满,但并不意味着公司的民事(法人)资格立即消灭。
1.在工商主管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前,公司的经营资格虽然已归于消灭,但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在这段期间内,公司继续经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仍应以公司名义承担。
2.对于某些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期届满后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注销或办理存续手续而继续长时间经营的,一旦被工商行政机关查获,将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
3.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公司股东或负责人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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