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律师姓名:王卫红
联系电话:180 8669 3390
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1.股东之间发生争议时,首先应采取的措施是协商。这意味着在友好的基础上,双方应努力通过相互协商来解决纠纷,这通常被视为最佳方式。
2.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进行调解,例如,若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并进行调解,避免行政干预。
3.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向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或法庭等请求调解。
4.若协商与调解均无法达成一致,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若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且事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则可将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股东权益纠纷的管辖问题,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来确定。
1.若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且合同未实际履行,同时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购销合同,若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则以该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若未约定,则根据交货方式确定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则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同样,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
5.因保险合同纠纷、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害、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等,均有其特定的管辖规定,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提醒你,股东争议的处理及追责应基于实际争议事项和违约行为来进行。
1.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有关事项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2.若一方未履行协议义务或存在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权依据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追责方式可能包括要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等。
3.在处理股东争议时,应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恶意逃避责任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制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律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
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