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律师姓名:王卫红
联系电话:180 8669 3390
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公司诉讼主体的确认,关键在于明确在何种纠纷中哪些主体具有提起诉讼或被诉的资格,公司诉讼的主体可以是公司本身、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具体取决于诉讼的性质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
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如股东权确权纠纷,通常以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这是因为股东权是公司赋予股东的一种特殊权利,当股东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以公司为对象提起诉讼。
2.公司内部成员之间的纠纷:如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可能涉及股权转让方、受让方及公司等多个主体。
根据纠纷的具体内容,如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原告为被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被告则为股权转让方,股权受让方可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提醒您,公司纠纷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确权、股权转让、公司会议效力、股东出资、股东知情权、股利分配请求权等。每一类纠纷都有其特定的诉讼主体。
1.股权转让纠纷:除了上述提到的股权转让方、受让方及公司外,还可能涉及因公司限制或强制转让股权而提起的侵权之诉,此时以公司为被告。
2.公司会议效力纠纷:如因表决权效力发生争议,通常以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若股东会议或董事会决议被认为侵害了股东权益,股东有权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1.股东代表诉讼: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为公司的现任股东,被告则为实施了不当行为的公司内部人员或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公司本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公司的整体利益。
2.公司解散请求权纠纷:当公司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解散的情形时,股东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此时,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
若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清算义务而要求其承担责任的,根据公司是否已注销,可能涉及公司及清算义务人或相关清算人作为被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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