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律师姓名:王卫红
联系电话:180 8669 3390
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股东不出资,是可以起诉撤销其股份的。具体来说:
1.对于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其股东资格。这一做法旨在维护公司的资本充实原则,确保所有股东都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从而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其他已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
2.在实践中,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且在公司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间内缴纳出资,那么公司有权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提醒您,撤销股东资格需要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股东具有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这是撤销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即股东必须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
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形不包括在内,因为这两种情况可能涉及到股东的部分出资,而撤销股东资格通常针对的是完全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
2.公司给予该股东补正机会:在决定撤销股东资格之前,公司应当给予该股东一个补正的机会,即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这一步骤旨在确保公司在采取撤销股东资格这一严厉措施之前,已经给予了股东充分的改正机会。
3.公司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基础上,公司还需要依法召开股东会,并作出解除该股东资格的决议。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该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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