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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王卫红律师 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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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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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

xx橡胶厂诉中外合资轮胎公司知情权案一审胜诉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12-15

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后不经营会有什么后果吗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记者从xx市西夏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就xx橡胶厂诉中外合资佳x长城轮胎有限公司知情权案作出一审宣判,要求被诉方中外合资企业xx佳x长城轮胎有限公司提供其成立以来的章程修正案和会计账簿,供起起诉方xx橡胶厂查阅。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2月18日,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xx橡胶厂与新加坡佳x轮胎有限公司、安徽佳x轮胎有限公司签订《中外合资经营xx佳x长城轮胎有限公司合同书》,共同出资设立了被告xx佳x长城轮胎有限公司。2004年2月,经过股权转让程序,新加坡佳x公司和安徽佳x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被告股权转让给佳x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现在佳x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被告70%的股权,原告持有被告30%的股权。自被告xx佳x长城轮胎有限公司设立至原告xx橡胶厂起诉前,被告一直向原告提供月度财务会计报表,但是在原告于2009年10月26日出具介绍信,要求被告提供其成立以来的合同、章程修正案和会计账簿等材料时,被告未提供全部资料,其行为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另查明,原告xx橡胶厂以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为由,于今年4月将被告xx佳x长城轮胎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佳x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被告另行诉至宁夏高级法院,要求佳x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已经收取的“运营费”。目前,这一案件正在审理中。

  xx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于近日作出判决,要求被告xx佳x长城轮胎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xx橡胶厂提供其成立以来的章程修正案、董事会会议决议,供原告xx橡胶厂查阅、复制;提供其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供原告xx橡胶厂查阅。

  一审判决后,xx佳x长城轮胎有限公司不服,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据记者了解到,xx橡胶厂针对佳x公司的侵权案分三大类共计七个诉讼案件,已按不同的管辖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均正在审理之中。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王幽深说,依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拥有知情权,享有及时、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操纵公司,指使管理层阻挠小股东查阅公司账簿,使小股东很难了解公司的经营内幕。同时,由于小股东缺乏对公司的了解,也无法作出准确的决策及进行有效的监督,最终使自己的收益权得不到保障。本案中,公司中方股东有权为了本公司的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目前这类诉讼案件,即中方小股东诉外方大股东,及股东代位诉讼案件在国内还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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