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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王卫红律师 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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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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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

不能仅凭询问笔录定案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12-15

公司买卖犯罪哪些


  刘某开了一家粮食加工厂,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过税款。2003年5月,经举报,某国税稽查局对其实施了检查。在企业没有账和业主刘某拒不交出其生产销售记录情况下,稽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照程序对他进行了询问并做了笔录。刘某承认从2002年3月~2003年4月期间采取销售不开发票等手段销售大米及面粉计36万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稽查局在无法查到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纳税人口供,以某国税局的名义对刘某作出了补税20377元、罚款20377元的处理。
  刘某以对其补税罚款证据不足为由,依程序将国税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庭撤销国税局的行政决定。在诉讼过程中,他提出自己接受税务部门询问时说错了,没有销售那么多。而税务方面,除询问笔录外,没能提供其他证据对自己的主张进行证明。最后,经审理,法庭以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国税局败诉。
  分析上述案件,某国税局之所以败诉,就在于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仅凭口供定案,证据不足。当然,口供也有必要,但仅凭口供还远不能证明纳税人的违反税收法规事实,还必须要有与之相互印证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等其他证明材料。因为:第一,口供极易翻供。第二,仅凭口供证明不了违反税收法规事实的情节和性质,使税务处理不易做到“处理适当”。第三,仅凭口供定案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谓证据,就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将行政诉讼证据分为7类,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税务机关在调查涉税案件中,应注意证据的收集方法,注意审查和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以便收集到全面、真实、客观、合法的证据。
  首先,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以证据本身具体的性质、特征和内容就可以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真实的证据。在税务案件中,直接证据主要包括:记载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各种凭证,比如记载纳税人实际销售情况的“流水账”、开给购货方的提货单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在案件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的证据。在税务案件中,原始证据主要有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各种账簿凭证、发票、纳税申报资料的原件等。直接证据最具证明力,而原始证据最具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在税案调查中,税务人员应善于查找、捕捉、识辨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证据,尽可能地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其次,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也不放过。间接证据是指需要借助于其他证据支持方能对所证事实产生证明作用的证据,如税案中有关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等的证明材料、询问笔录、经济合同、银行收支凭证等;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或在信息传播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在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以补充直接证据不足。上述案件,稽查人员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从外围摸查,比如用电量的证明、房租的证明等证据。对确实无法核实其销售的,也可以通过用电量、机械功率采用一定方法核定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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