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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王卫红律师 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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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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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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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

税务稽查工作应强化证据收集意识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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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是查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涉税违法行为的重要工作,是打击和抑制偷、抗、骗税等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税务稽查的结果是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根据,也是追究税务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基础。因此,在稽查工作中,必须十分重视和加强证据收集工作,把收集合法有效证据的工作,作为稽查工作的中心和重点。
但是,由于过去对依法行政认识不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较低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在稽查工作中对税务案件的调查取证存在着稽查人员不重视、操作不规范的客观情况。主要表现在:
一、在查账过程中,对不能提取原件的有关账目、凭证进行复制时,复制内容不够全面;在复制有关账目、凭证时没有注明复制时间、地点、复制人员、复核人的签名等有关内容;在提取有关的收据、发票、物品等其他证据时,不办理提取手续或手续不完整,有时甚至拿了材料就走,以至无法证明材料的来源,使被复制、复印、提取、扣押的材料缺乏证据效果,无法在案件中起到证明作用。
二、在稽查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财务处理情况、凭证号码、会计分录、报表等不能认真完整清楚地记录在稽查底稿中,仅仅简单潦草地记上几笔,又不与被查单位财务人员复核稽查底稿,没有复核人签名等。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证词、陈述和申辩不注意,不做调查记录或调查记录形式不规范,需要的情况和证词不能完整地记录下来,无关的话记了一大堆,不能反映案件的全部事实情况。
上述及其他不重视调查取证工作的情况,常常使本不复杂的工作复杂化,或增加许多不必要的重复劳动,甚至有时会错失提取证据资料的良机,造成案件难以处理,违法行为当事人受不到应有的惩罚,国家税款因此而流失。因此,加强稽查人员的证据收集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就稽查工作中收集证据应注意的几个方面谈点建议:
一、对查办案件中需要提取的账簿、凭证、报表及其他书证和物证,能提取原件的尽量提取原件,不能提取原件的,有关书证材料可以复印、复制,但复制时应注意全面、真实反映原件的原貌,无论是复印或复制的材料,都必须有复印、复制的时间、地点、原件保管人、证据提取人的签名或盖章,对不能提取,又不能复制或不易保管的书证或物证,可以采用拍照或录像等形式固定证据。
二、稽查中应认真详细地制作稽查底稿,由于税务稽查案件的特殊性,所查纳税人的账簿凭证量大,检查范围广,涉及年份长,因此有时无法对大量的账簿、凭证进行复制,只能详细记录在稽查底稿中,稽查底稿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因此稽查底稿的记录要翔实,要能反映并证明事实情况,记录完毕应请财务人员核实无误后签名并盖公章或财务章。
三、需要制作当事人陈述、证人笔录的,必须两名以上(含两名)调查人员在场,笔录采取一问一答形式,笔录中有关人员的陈述应采用第一人称,并且必须注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阅读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并捺上手印,调查人员和记录人也应在笔录上签名。
以上是税务稽查工作中经常需要提取和制作的证据类型及证据制作收集的基本方法,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需要我们对稽查取证工作不断深入研究,才能保证稽查工作的顺利、依法开展,保证正确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证据是案件的生命,是案件的灵魂,是认定税务违法事实的依据,证据的收集是税务机关在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活动中的核心任务。证据按其存在和表现形式可以划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证据事实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有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言词证据为实物证据的对称,是指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辩解,鉴定结论属言词证据。证据具有三个特性:一是客观性,就是一切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二是关联性,就是证据与待证事实要有内在的联系,直接或间接的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部分。三是合法性,就是证据必须是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同时证据的收集调查、审查核实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随着税务稽查由纳税评估——自查——重点检查的转变,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普及,税务违法案件由智向能型方向发展的趋势。税务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智力、阅历及反稽查能力较高,要想从他们哪里获取有力证据或者使他们服法极不容易。在我们具体税务稽查实践中,证据的搜集运用问题一直困惑着我们,收集证据遇到的诸多障碍,也是税务稽查机关在实际稽查工作中感到最棘手的问题。从而直接关系到税务案件的查深查透,保护合法纳税人的利益,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智能型税务违法案件比一般的税务违法案件,这类税务违法现象比较隐蔽,一般情况下在税务违法主体上多数只有买与卖双方而没有第三者参加,直接用现金交易,不易被发觉,货物交易、帐务处理都事先准备,在现场一般难以发现。那么,如何收集好证据呢?本文试从理论层面结合税务稽查实践,拟对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问题进行肤浅探讨。
税务违法案件证据及特点:
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税务稽查案件的证据是证明税务违法案件的证人证言,和实施税务违法行为帐务处理记录证据,帐外销售记录证据及三方提供的印证记录证据。从存在形式可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而言有如下特点:(1)合法性。就是证据必须是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特定形式。同时证据的收集调查、审查核实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主要表现在一是证据的形式要合法,既书证如果是复印件的话必须与原件核件核对无误,必须有检查人员及提供单位的的签名;在物证中视听资料必须要求是原始载体;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必须有核对无误的当事人签名;各种签定结论必须注意格式、资格及程序问题。二获取证据的手段必须要合法,就是指证据的获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获取,不得变相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三是获取证据的程序要合法,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回避原则及二人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等;四是采用证据的时间也要合法。(2)是客观性,就是一切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事实是被人所知在一定环境一定时期无法证实和了解的,在现代法理上事实就是证据证明的事实,所以证据必须要求客观性。(3)是关联性,就是证据与待证事实要有内在的联系,直接或间接的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部分,就是相关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上要有逻辑上的联系,不能相互矛盾。
针对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在证据的收集上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做好税务稽查案件当事人的讯问笔录。
从税务稽查实践看,做好税务稽查案件当事人的讯问笔录对于查清全部或部分关健性的税务违法活动内容,收集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印证税务违法事实有着十分重要的证据作用。由于做好税务稽查案件当事人侥幸心理很重,普遍存在着避重就轻、避实就虚,陈述前后不一,互相矛盾、能推则推、能否则否的心理,存在虚假的可能性,作为证据使用。做好讯问笔录来不得
半点马虎。一是要向税务违法案件当事人进行政策和法律教育,尤其要讲明《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案当事人应有的权力和所负的义务,对不如实说明税务违法事实所负的法律责任。二要充分利用已有证据,揭露其口供的虑伪性,迫使他们交待真实情况。三是巧妙利用矛盾,善于抓住其供述中的矛盾之处,打消其侥幸心理,促使其如实提供情况,。四是要认真全面记录好当事人口供。仔细记录下税务违法事实详细情况,税务违事发生的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性质、主观原因、,以及当时有否在场人、知情人,为核实查证工作打好基础。
二、充分利用现有《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切的检查权,全面搜集证据。
根据税务稽查案头分析的疑点,制订周密的检查方案全方位搜集证据。一要充分使用《征管法》赋于的实地检查权,到税务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检查应税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实际数量,生产产量、产供销各环环节实际流转量与实际申报额是否一致,在搜集过程中应注意其车间考核方式、计件工资计算、主要原料领用等相关证据的搜集,为以后的分析积累数据。二是根据分析疑点进行外围搜集证据。了解税务案件当事人货物销售的流程后,到相关的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税务案件当事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的有关单据、凭证;根据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异地调查,证实税务案件当事人实际销售情况。三是在帐户的检查上即要总体进行逻辑判断即其实际生产能力与申报情况、实际获利能力与实际消费情况,也要注意细节如在帐户上异样的资流动、反常的其他费用与其支付、及销售不一致的情况;四是对银行帐户的检查,应查实税务案件当事人实际开户银行的个数及记录和其帐面实际记录相核对来搜集证据。五是对帐目混乱难以查帐的应使用《征管法》23条进行核定应纳税,促使税务案件当事人举证,通过查实其提供的证据而揭开其真实情况。
三、要充分检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不放过一切点疑是证据搜集的重要保障。
现行法律和制度还不能有效的保障对税务稽查案件的一切证据搜集,相对稽查案件查深查透说更需要发挥检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人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在税务稽查中也不例外。要发挥检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整个稽查工作环境,良好的工作环境能使人向上,它包括领导的配合和制度的激励上。二是对个人能力的提高上,主要通过培训和交流来提高自己的能力。
总之,现行稽查已由收入型向打击稽查转变,要保证现行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用证据来保证案件的质量,如何搜集有效的证据来保证稽查案件的查深查透已成为现行稽查工作一个重要问题,随着法律和制度的健全,税务检查人员素质的提高,税务稽查工作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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