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 > 公司诉讼 >
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律师姓名:王卫红
联系电话:180 8669 3390
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公司的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股东的股权被转让并丧失了股东身份,被冒用的股东该以谁为被告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股东以其签名被他人冒用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受让人为被告,请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2)股东以股东大会对其股权予以转让所作决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确认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
冒用股东名义的责任人,在第一种情况下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在第二章情况下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特别声明:此文版权归法律界网站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法律界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律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
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