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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王卫红律师 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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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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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

分公司的债权总公司能起诉吗

王卫红律师时间:2025-11-14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诉讼程序

  一、分公司的债权总公司能起诉吗

  对于分公司的债权,总公司一般不能直接起诉分公司。这是因为分公司作为总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的附属机构,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并不具备独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意味着分公司的债权实际上归属于总公司,总公司作为法人实体,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应当对分公司的债权负责。

  因此,提醒,在债权纠纷中,总公司应当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而分公司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被起诉。

  二、公司欠款能否执行法人财产

  公司欠款时,一般情况下不能执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这是因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应当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公司的债务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是相分离的,除非存在特定情况,如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欠款,否则不能执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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