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律师姓名:王卫红
联系电话:180 8669 3390
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对于分公司的债权,总公司一般不能直接起诉分公司。这是因为分公司作为总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的附属机构,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并不具备独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意味着分公司的债权实际上归属于总公司,总公司作为法人实体,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应当对分公司的债权负责。
因此,提醒,在债权纠纷中,总公司应当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而分公司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被起诉。
公司欠款时,一般情况下不能执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这是因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应当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公司的债务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是相分离的,除非存在特定情况,如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欠款,否则不能执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律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
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