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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王卫红律师 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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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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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

公司法中公司的民事法律责任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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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公司的民事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从而确立了公司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也是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在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核心,公司以其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用其全部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除此之外,在分公司、子公司、公司分立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承担方面:
1、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也可以设立子公司,但是,由于分公司和子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同,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也就不同。对于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而言,由于其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是,公司设立的子公司,由于其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分立后债务的责任承担。公司在分立时,关于分立前的公司债务的承担,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外国分支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我国准许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但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正因为如此,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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