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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王卫红律师 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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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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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

老伴去世后财产怎样分配?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2-06-01

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中诉讼担保法律问题

老伴去世后的财产,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老伴的个人财产,即由具有继承权的子女平分老伴的财产。在继承事实发生后,继承人之间应当签订有关财产继承协议,并就有关继承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避免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和矛盾。

一、老伴去世后财产怎样分配?

1,配偶仍健在的,配偶取得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一般是50%,全部财产先划分50%归配偶

2,剩余50%遗产,以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继承人内不分先后顺序平等享有,以人数计算,如有2名子女,父母不在了,则遗产的50%部分,2名子女和配偶各继承1/3,依此类推。

3,若子女,配偶或者父母中,有因特殊情况却系生活困难,需要遗产所得来生活的,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4,若子女中有拒绝孝顺,赡养老人,且得到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证明该子女拒绝赡养甚至虐待老人的,可以依法剥夺其继承权。

二、司法解释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老伴去世后,属于老伴的个人财产可以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继承处理,我国的继承法对继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认定,但如果同一顺序继承人对财产的分割情况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是可以进行合法的继承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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