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网站!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律师介绍

王卫红律师 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卫红

联系电话:180 8669 3390

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婚姻家庭

公司债务与个人财产相关吗?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2-06-23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指出“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
首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双方都属于财产性收入,无论对财产性收入的贡献程度如何,都具有平等的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和财产处置权。
二、夫妻离婚时,只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应该是什么呢?
1.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在离婚时协商处理”,即夫妻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根据《婚姻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妇女不应受到歧视。女性应该挣得更少,也应该付得更少。妇女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4.补偿原则。根据《婚姻法》第40条,”.如果一方在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支付更多的义务。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赔偿。”指夫妻财产依法分割,承担更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赔偿,赔偿从分割的财产中支付。分割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辜一方的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婚姻损害赔偿,如果因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和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议中同时分割债权和债务,不应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假如您认为您的婚姻问题尚未解决,请找专业律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

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鲁ICP备17035484号-1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微信